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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日期:2016-04-26作者: 浏览量:

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一、办理对象

受中国境内的聘请单位邀请,来华从事管理、技术、科研、

教学、指导、咨询等工作,停留时间不超过 90 天(含)的外国

专家。

二、审批条件

(一)聘请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有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

能力;

(二)有明确的来华工作任务;

(三)有详细的在华活动日程;

(四)有充足的费用保障外国专家来华;

(五)邀请的外国专家条件参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服

务指南》(外专发〔2015〕173 号)第七条标准执行。

三、申请材料

(一)《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

(二)聘请单位的申请函;

(三)拟入境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四)短期聘用合同或派遣(邀请)函;

(五)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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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程序

(一)外国专家的聘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办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办理机关对聘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 5 个工作

日内向聘请单位告知审查结果;

(三) 审查通过的, 由办理机关签发 《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

外国专家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及相关材料,向我驻外签证

机关申请来华停留时间不超过 90 天(含)的 F 字签证;

(四)办理机关有权对聘请单位的申请予以拒绝,但须向聘

请单位告知原因;

(五)办理机关要严格审批,对申请签证有效期、拟入境次

数、最长停留时间等内容要认真把关,审查办理要准确、规范、

及时。

五、办理机关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

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 (简称省级办理机关),

以及具备条件的设区市的外国专家局(简称市级办理机关,与省

级办理机关合称为办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内《外国专家来华邀

请函》的办理工作。

六、备案制度

(一)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办理机

关实行备案管理;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对省级办理机关提出的备案申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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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定期公布备案信息并通报外交部;

(三)办理机关签发《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须由经备案的

签字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方有效,签名及公章未经备案或

与备案不一致的,签发的邀请函无效;

(四)省级办理机关负责就本单位及所属设区市的外国专家

局的备案信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备案申请。备案信息包括

单位名称、公章样式、签字人姓名、签名样式等。签字人须为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一个办理机关可以申请备案 2 名

签字人。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由相关省级办理机关及时将变化

情况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七、监督与管理

(一)国家外国专家局实行定期抽查和督查制度。对办理机

关办理的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或根据相关部门的反馈及群众举报

对办理机关的工作进行督查;

(二)各省级办理机关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市级办理机关办

理《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工作进行自查和监督管理;

(三)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办理机关或签发人,国家外国

专家局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办理直至取消办理权,并将

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部门及相关部门;

(四)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涂改、倒卖及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聘请单位,国家外国专家局或有

关办理机关将撤销《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将该聘请单位列入黑

—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八、其他

(一)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全国统一的《外国专家来华邀请

函》办理电子平台,各办理机关和聘请单位使用该平台开展《外

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申请、审批、办理等工作;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由

办理机关在电子平台上打印,手写无效;

(三)《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由电

子平台自动产生;

(四)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国家外国专家局;

(五)本细则自 2015 年 1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