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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须知

来源: 日期:2016-04-04作者: 浏览量:

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须知

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须知

一、申请条件:

(一)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4.依法在中国注册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5.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符合本条第2 款外国人应取得大学学士学位且具备2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取得硕士及以上专业学位且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取得硕士及以上专业学位但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不匹配的,如取得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

语言教师应具备大学学士学位且具有2 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原则上应来自母语国家,来自非母语国家的须取得所教授语言母语国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其中具备教育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具备非教育类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市外专局认可的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证书或TEFL 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

符合本条第3 款的外国人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二、申请材料

网上初审通过后需现场提交以下材料:

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在线填写并打印,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申请函(使用聘用单位抬头纸,载明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申请人拟聘用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加盖聘用单位公章。一份申请一张函);

3.中外文简历(自高中以来的教育经历及工作经历,须精确到月份且不间断描述至今);

4.最高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工作经验证明原件。无法提供学位证书原件的,须由原毕业学校开具证明或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外文资料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5.所在国官方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申请人本人签名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6.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7.本人/配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医疗机构或由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健康证明复印件;

8.本人/家属有效护照复印件,家属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外文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公章);

9.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1张(照片尺寸为40mm×30mm,白色背景。电子版须使用jpg格式文件,大小超过200k,长宽不小于100像素;白色背景);

10.聘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有关登记证书;

11.语言教师申请免除工作经验的,须提供教师资格证书或市外专局认可的国际语言通行证书;

12. 经办人提交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13.其他审查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由聘用单位向北京市外国专家局提出网上申请;

(二)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告知网申审查结果;

(三)网申审查通过的聘用单位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出具受理通知单;

(四)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查结果;

(五)审查通过的,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

2.不符合上述外国专家条件;

3.不适宜发给来华工作许可的其他情况。